2012年在职法硕简答题辅导:法律体系

2012-10-11 15:12:29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下面是精品学习网的编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商学管理法学硕士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

1. 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 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3. 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

4. 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

二. 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法律部门。

2. 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

3. 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三.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 标准

(二) 原则

1. 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

2. 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

3. 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

4. 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

5. 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四.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五.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一) 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

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

2.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

3.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

4.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5. 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二) 适用于部分国家

1. 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

2.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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