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硕士知识精讲:生产企业运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2012-11-05 11:14:1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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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划定:发卖额为纳税人发卖货色或者应税劳务向采办方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搜罗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划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搜罗价外向采办方收取的手续费、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抵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房钱、储蓄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甲出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卖给乙企业产物,开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收到购货方乙企业转账支票一张。采办方乙企业要求送货膳缦闩,运费由乙企业承担,由甲企业自己的运输车队负责运输,且乙企业另以现金支出给甲企业该批货色运费1000元。计较甲企业的销项税税额,并进行响应的会计措置。

甲企业的销项税额=200000×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营业收入            200000

其他营业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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