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硕士税务常识精华串讲

2012-11-05 13:53:34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教师频道编辑为参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年会计硕士税务常识精华串讲等信息,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问题】

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0万元、乙股东出资30万元、丙股东出资30万元。现丙股东退出公司,将其拥有的30万元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新股东(经股东会议同意),股权协议上签订的股权转让价格仍为3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为48万元),请问此种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征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

1、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2、就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八条中规定,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该规定上述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征税时均适用。

<--会计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