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备考精选11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行政机关。鉴于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特点各不相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职责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级别及其权限。
四、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有6条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涵盖了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所谓有过必罚,是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谓过
罚相当,是指违法过错或者过失与应受的处罚相当,过大罚重,过小罚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