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备考精选14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的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二)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的规定进行。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违法的责任
(二)安全设施、条件违法的责任
(三)安技措费、设备、器材等违法的责任
(四)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职工岗前培训违法的责任
(五)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任
(六)管理人员违章管理的责任
(七)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责任
(八)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
(九)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