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备考精选15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如果这些隐患和行为得不到及时排除和纠正,必将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过去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对其作出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煤矿安全管理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隐患险于明火”。要从根本上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因此,《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总结大量煤矿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这就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炭资源采矿权、安全许可权、煤矿生产权和煤矿企业法人资格以及煤矿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设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特别规定》再次肯定了实施煤矿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和法定性,划定了合法煤矿与非法煤矿的界限。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
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
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该条明确了煤矿取得法定资质、矿长取得法定资格
和煤矿合法与非法的界限3个问题。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三)非法煤矿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