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章节讲解8

2014-11-19 16:51:27 字体放大:  

2015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章节讲解8

在我国,以《安全生产法》为龙头,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且还在Et趋健全和完善,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依法、科学、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举措。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不断变化,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多元化。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安全生产秩序除了要采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在新形势下,,我国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步伐,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过多年来的持续努力,基本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据统计,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已经颁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约有130多部。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2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20多部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经贸委、原煤炭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和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80多部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人大和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到目前为止,各省(区、市)都基本上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

需要指出的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及各行业颁布了涉及安全的国家标准上千项,各类行业标准几千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均属于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说属于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我国许多安全生产立法直接将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使之上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因此,我国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和安全生产立法不无区别,但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被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事故易发的工业经济中级发展阶段,安全事故频发,已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与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产生了一定的差距,与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上的某些环节和方面显得落后,亟待加强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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