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全师《管理知识》章节精讲3

2014-11-24 17:45:39 字体放大:  

2015安全师《管理知识》章节精讲3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1.采购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统一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到货后应由安全管理

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标准进行验收,一是验收“三证一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对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作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收。

2.使用前检查。从业人员每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对其进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可制定相应检查表,供从业人员检查使用,防止使用功能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

表2--1  安全带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

1 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

2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4 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5 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6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7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8 定期检查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

9 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的产品,标志、标识清晰,有明确的报废周期。

10 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3.使用中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列入检查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是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使用,不超极限使用等。

4.正确使用。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Vl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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