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09-11 11:30:00 字体放大: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建设,凡在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得予以通过验收。

三、为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各地要提前开展2011年度本省(区、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将本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验收结果、工作总结和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报送材料主要内容及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25日之前报送。

2.2011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煤矿统计表和2011年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2),于2011年12月25日之前报送。

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材料,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报送。

四、各地在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认真组织考核验收,严格考核验收程序、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不得为提高本地区达标率而擅自降低标准。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时上报材料。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基础处,邮编:100713。

联系人: 张燕青、王素锋。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010-64464017。电子邮箱:hgsj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