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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辅导: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
编制管理
1、 编制主体。
2、 制定城市规划的依据:1)上层次规划,2)技术、规范、标准,3)政策,方针,4)尊循规划法确定的原则。
3、 总规强制性内容:1)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
4、 熟悉分级审批的规划
总规主要审查的内容:性质,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交通,基础设施与环保要求,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符合编制规划办法要求,其它,共10项。
5、 掌握审批主体。
6、 掌握审批程序。1)前置程序,2)上报程序,3)批准程序,4)公布程序。
7、 掌握规划修改的原则与条件
规划实施评估是定期的。
总体规划修改的五个条件:1)上位规划调整,2)行政区划调整,3)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4)经评估确需要修改的,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规修改。论证必要性,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修改。
修规修改。修规和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是审定,而不是审批。听证,和依法给予补偿。
8、 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定资质等级 2年有效,取得至少 3年并符合要求,可往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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