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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经纪概论考点辅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字样,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所设机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到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规定的要求;
5国家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注销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
一、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原则
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支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二、房地产经纪基本执业规范
(一)经营场所公示
1国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标志;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的标志;
3居间介绍、代理等各项业务收费标准;
4其他资料、告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业告知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1执行人的姓名、资格;
2执行业务的范围、方式;
3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事实;
4委托人提供资料和事实的查询、查验结果;
5提供服务的内容、时限和标准;
6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协商、履行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8收取佣金的标准、数额及协商范围;
9拟采取的最终具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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