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产经纪概论考点辅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2013-03-19 15:28:4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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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经纪概论考点辅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字样,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所设机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到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规定的要求;

5国家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注销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

一、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原则

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支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二、房地产经纪基本执业规范

(一)经营场所公示

1国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标志;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的标志;

3居间介绍、代理等各项业务收费标准;

4其他资料、告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业告知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1执行人的姓名、资格;

2执行业务的范围、方式;

3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事实;

4委托人提供资料和事实的查询、查验结果;

5提供服务的内容、时限和标准;

6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协商、履行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8收取佣金的标准、数额及协商范围;

9拟采取的最终具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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