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考点辅导(2)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当事人,它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债权人)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债务人)。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
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
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与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成立的宗旨、章程的规定以及注册的经营范围等要件密切相关,因此而具有单位的特殊性。②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从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资格。
工程费用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直接I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直接构成建筑项目实体的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
(1)直接费。指完成某一建设项目的施工而直接体现于工程上的费用。包括消耗在施工中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中所计列以外的属于直接用于工程实体的费用。包括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及施工辅助费七项。
(3)现场经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指在工地现场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包括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的基本管理费用和其他单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修建、维修和拆除或摊销的全部费用,不包括概、预算定额中的临时工程在内。
2.间接费
指现场以外为项目提供服务管理的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