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科学编制定额,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公路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工程相关定额的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的“定额”是指在编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中所使用的定额、标准、指标、指导价及其他相关规范等。
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的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制订、修编、核备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应以满足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为原则进行编制。
第五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批准的长远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修订)本省交通运输工程补充定额;
(二)指导本省相关单位在现行定额的基础上制订内部定额;
(三)管理、审批、核备行业内相关专项定额;
(四)监督和检查现行定额在本省交通建设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负责收集定额的基础数据、反馈意见,建立定额编制(修订)长效机制;
(五)负责对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解释、答疑;
(六)负责组织本省与定额相关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 编制与使用
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主要包括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的编制和测定。
补充定额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在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补充缺项所编制(修订)的定额。
相关费用标准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对现行的计价依据、标准、指标进行补充或修订后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定额的编制(修订)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从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在工程计价过程中遇定额缺项时,可按相关规程编制临时专项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核备后试用,但仅限于在该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十三条 对工艺成熟、使用广泛的临时补充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进行测定修编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发布施行。
对工艺不够成熟、使用面较窄的临时补充定额,以“参考定额”的形式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试用。
第十四条 在使用定额时除参考定额及定额中有说明的子目外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或变相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省相关从业单位在编制企业施工定额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定额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六条 本省发布的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省发布的定额的出版、发行及推广运用工作。
第六章 工作经费考试大论坛
第十八条 定额编制(修订)的经费预算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编制,按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报批使用。
第十九条 定额编制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修订)各类定额发生的人工费、专项调研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差旅费、审查费、资料费、机械材料费、专用设备费、办公费、检测费、出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