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执行《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2-08-27 10:15:42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辽宁执行《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仅供考生参考!

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辽交建发[2008]212号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的公告” (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按《新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采用统一的人工费单价,人工费单价为45.59元/工日。人工费单价标准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根据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四、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为4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住房公积金10%;工伤保险费1%。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五、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七、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及时反馈。

八、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