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CP的EIA、设计、EP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二、三类依此类推。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3.了解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⑴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⑵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⑶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狭策提供科学依据。这是一般评价工作均应遵循的最为基本的原则,评价者的立场是能否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的基础,通常将中立的第三方评价作为其前提条件。
(2)早期介入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对环境的考虑充分融入到规划中。早期介入,总的来说,是在规划草案形成之前介入。早期介入原则是规划环评的精髓。通过早期介入,可以及早地将环境因素纳入到综合决策之中,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原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从事规划环评国家的认可。
从规划目标到规划审批,代表了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形成规划方案和规划方案优化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
(3)整体性原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计划、规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尤其是应将具有共同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相关规划置身于该要素(如水环境与水资源)的环境容量或环境承载力分析中,分析其是否相容。
(4)公众参与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一方面,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多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关系密切,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公众通过参与规划环评也是促进了重大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受害者也更多地是普通群众,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参与各类环保活动的意识、觉悟与能力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正在提高。因此,公众参与在规划环评中显得更为重要。
(5)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柑一致。由于规划涉及的范围、层次、详尽程度差别较大,对不同层次规划进行环评所能获取的信息相应有较大的不同,不同层次规划决策部门所关心的问题层次也不同,考虑到这些因素,强调环评的工作深度应与规划相适应,既不能做得不足,也应避免过度。
(6)可操作性原则。应当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应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评价结论的可操作性更为关键,这是一项规划环评工作是否有效的直接体现。
区域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
(一)区域环境概况
简述开发区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经济发展概况等主要特征,说明区域内重要自然资源及开采状况、环境敏感区和各类保护区及保护现状、历史文化遗产及保护现状。
(二)区域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基本内容
现状调查和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空气环境质量现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和控制现状。
(2)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包括河口、近海水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废水处理基础设施、水量供需平衡状况、生活和工业用水现状、地下水开采现状等。
(3)土地利用类型和分布情况,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4)区域声环境现状、受超标噪声影响的人口比例以及超标噪声区的分布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回收和综合利用现状。
(6)环境敏感区分布和保护现状。
(三)区域社会经济
概述开发区所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近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远期发展目标。
(四)环境保护目标与主要环境问题
概述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分析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以表格形式列出可能对区域发展目标、开发区规划目标形成制约的关键环境因素或条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SO2和NOx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CPEIA、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熟悉本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系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4.熟悉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
⑴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①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②锅炉房装机总容量>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EI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 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⑵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 EI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⑶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了解锅炉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的有关规定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 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 排放浓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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