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要点提炼(四)

2014-04-17 15:10:27 字体放大: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处罚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35-39条规定:

第35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36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37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38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39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1)熟悉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1)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2)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3)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4)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5)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7)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8)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2)了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施行后废止的相关产业目录;

(3)了解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4)熟悉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措施;

(1)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2)严格控制新上项目。(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推进技术改造。(5)促进兼并重组。(6)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7)深化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价格形成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改革。(8)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

(5)掌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的分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1)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2)限制类主要是工世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世技术、装备及产品。(3)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惩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世技术、装备及产品。 属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掌握国家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t标准煤下降到1t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t减少到2295万t,化学需氧量(COD)由 1414万t减少到1273万t,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2)熟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主要措施;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1)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2)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3)落实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4)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5)组织对高能耗、高污染待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

(3)了解“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主要行业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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