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15
二、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评法》第33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失实,主要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
2、因果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与“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适用本条规定。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
3、法律责任:
①降低资质等级(就是针对甲级证书);②吊销资质证书;③罚款(是在前两种处罚时同时进行,不仅是针对吊销资质证书);④刑事责任。
【例题】某建设单位为尽快获得环评审批,故意隐瞒真相,致使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数据失实,从而导致环评文件失实,则
A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
B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C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或处罚款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D
解析:环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环评文件的失实是环评机构的弄虚作假造成的,而此题则是建设单位造成的,所以ABC均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