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教材解读三

2013-01-29 16:32:0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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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教材解读三

【监理方】(1)义务:

①派驻足够人员,报送组织机构、监理规划;

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款)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

③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④保密;

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

⑥负责合同协调;

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

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

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

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

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后,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第19条);

⑤指令权(开工、暂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

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

(3)责任:

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义务:

①支付监理预付款;

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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