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特点 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
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
1.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协议书还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2.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涵盖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用的词语定义与解释,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酬金支付,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及其他诸如外出考察费用、检测费用、咨询费用、奖励、守法诚信、保密、通知、著作权等方面的约定。
3.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专业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4.附录
(三)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
1.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如下。
(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义务;(3)委托人义务;(4)违约责任;(5)支付;(6)合同生
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争议解决;(8)其他;(9)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