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一)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合同双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1)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2)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2.提供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2)协调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城市规划、卫生防疫、人防、技术检督、交警、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有与工程有关的各管线单位等之间的关系。
3.授权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4.答复
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三)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l)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熏大延误或混乱;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3)逾期支付补偿。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监理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后合同即生效。即: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2.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除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正在实施的工程取消或暂停等,监理人有权获得因合同解除导致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问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委托人因违约行为给龄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委托人按期支付酬金是其基本义务。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l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l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对支付酬金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双方受到的损失、损害各负其责。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无论是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委托人或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4.监理合同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监理合同终止的全部条件。上述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有效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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