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第三章重点(2)
复习重点:12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E-P)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专业工程承包人可将承包的或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此外,分包的人不得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共同体承包工程的规定与共同体投标的规定相同,共同体成员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与工程总分包中的边带责任一样,属于法定连带责任,既包括连带赔偿责任,又包括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
4.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实行商业贿赂以及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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