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第四章重点(3)
12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复习要点
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应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等。出卖人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有领受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等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其被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其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迂20年。出租人有交付和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承租人有按约定支付租金、恰当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租赁物等义务。
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等义务。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
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有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费用的留置权;有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赔偿、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等义务。托运人有任意变更解除合同、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等权利;有支付运费、妥善包装等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
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人有验收、出具仓单、允许检查或提取样品、损害赔偿等义务。存货人有说明物品性质、按时提取仓储物等义务。
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人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受托人有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承担赔偿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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