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重点(6)

2014-12-29 11:18:48 字体放大: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规定

(1)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限制的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7)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涉及上述装修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8)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9)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0)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