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3-03-28 16:21: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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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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