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2013-03-28 16:29:4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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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09单选)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09多选)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06单、07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09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预期违约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一般性迟延履约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质量不合格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只针对未来,不溯及以往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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