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2013-03-28 16:33:4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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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约定赔偿损失,——约定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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