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013-03-28 16:44:5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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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建造师执业范围

(一)执业区域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2)通过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执业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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