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2013-03-28 16:50:4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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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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