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初中频道编辑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专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施工建设原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