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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筑师考试辅导:基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一类使用年限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类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三类使用年限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四类使用年限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
10层~100m为高层;
100m以上一般称为超高层。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共分为i、ii、iii、iv、v、vi、vii七个区。
(四)停车空间:
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健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次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2.公共建筑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衔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相邻基地的建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基地通路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5.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影剧院、文娱、商业中心、博览)
(1)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疏散时不影响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度尺寸应按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二)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 在有人行的路面上空:
1)2.5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2)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3m。
3)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2m)
4)5m以上的雨篷、挑檐(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3)所有突出物均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过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物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定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