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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辅导:建筑结构抗震之非结构构件
(四)非结构构件
(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4)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5)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6)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五)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2)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抗震设防烈度地震的影响和罕遇烈度地震的影响时,其抗震设防目标应高于《抗震规范》第1.0.1条的规定。
(六)结构材料与施工
(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砧土砖和烧结多孔翻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②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②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②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③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
2)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转台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5)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受拉试件板厚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cb5313-85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7)建筑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