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电气设计第四章(3):2013年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 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 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 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 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照度标准值 表4.3.5
房间名称 | 照度标准值(Lx) |
办公室、研究工作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图书阅览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计算机房 电话总机房、晒图室、复印室 电梯间、门厅 走道、厕所 开水间、楼梯间、贮藏室 |
100~200 200~500 100~200 75~150 150~300 75~150 30~75 15~30 20~50 |
第4.3.6条 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 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 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 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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