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暖通空调设计第四章(2):2013年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4.2.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嗓声 表4.2.2
房间名称 | 夏季 | 冬季 | 噪声标准 声级方(A) |
NC数 |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 | 相对湿度 | |||
一般办公室 高级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 电话总机房 计算机房 复印机房 |
26~28 24~27 25~27 25~27 24~28 24~28 |
<65% <60% <65% <65% ≤60% ≤55% |
18~20 20~22 16~18 16~18 18~20 18~20 |
不规定 ≥35%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
40~55 30~40 40~50 55~60 55~65 55~60 |
40~50 25~35 35~45 50~55 50~60 50~55 |
注:大型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应按设备要求设计。
第4.2.3条 办公室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按下值采用。
一、一般办公室:20~30立方米/h·人;
二、高级办公室:30~50立方米/h·人。
第4.2.4条 空调系统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空调系统应根据房间用途、标准高低、负荷变化以及使用时间等的特点划分。
二、可划分内部区及周边区平面的办公建筑,应针对各区负荷特点分设系统,空调宜采用空气——水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三、在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自动电话间、大楼自控中心(含消防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空调系统。
四、超高层办公建筑的设备层设在避难层时,且空调系统按垂直方向分区的,设备层应作为分区的依据。
第4.2.5条 吸烟多的公共用房,宜设置排风设施,排风量不大于新风量的80%;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的换气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4.2.5
卫生间 开水间 冷冻机房 变电所 |
5~10次 6~10次 4~6次 8~15次 |
蓄电池室 电梯机房 厨房(大) 厨房(小) |
10~15次 8~15次 40~60次 30~40次 |
注:房间容积为一次换气量,表中卫生间、蓄电池室、厨房应保持负压。
第4.2.6条 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 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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