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营业部分设计三章(2):2013年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

2012-12-20 11:55:57 字体放大:  

商店建筑营业部分设计三章(2):2013年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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