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与签订合同
1)定标
确定中标人的权力由设备采购招标人行使,也可由招标人将此项权力授予评标委员会行使。被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评标委员会经过评议并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的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权利。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评审的内容
①技术评估。这是非商务部分标书中很重要的部分,投标者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可以接受的,或者提出的方案是值得重视的,有可能是很好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对于技术方面的偏差和异议要逐条逐项要求投标者澄清,并把可以接受的进行记录。
②进度。对于投标者提出的进度计划要分析可行性。
③费用分析。对于投标者提出的各项费用配置、价位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④报价。
⑤财务能力。要根据投标者的财务经济状况来评估投标者是否能有足够能力启动工程,且能承受一定的经济风险;
⑥施工能力。
评标方法
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采购设备合同金额较小,量化评标不实际或者不适宜时,则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简称打分法)评标。 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投标价为基础,将各评审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核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
(2)综合评估法
采购大型设备时,大多采用。 是指按预先确定的评分要素重要程度分值比重并细化每一项达到某一程度的得分标准,由评标委员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记分,得分最高者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