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材料和设施。
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津贴、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2.业主义务
①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③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④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⑤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⑥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⑦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名录。
⑧业主应按合同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⑨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3.设备监理单位权利
①获得监理费用的权利:
②索取开展监理业务必要资料设备的权利;
③索赔的权利。实施监理过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单位的损失有权要求业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