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总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3-03-11 13:46: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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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总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三种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亦称中止履行权

l 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

l 只有在法定(法68)的4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行使

l 行使时应注意三个问题(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三个前提)

一.必须有确切证据;二.应及时通知对方;三.对方如提供了担保应恢复履行.

l 由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方提出中止履行后对方

a. 在合理期间仍未恢复履行;

b. 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17.什么是合同保全措施(处理债务链的法律规定)?(P37~38)

(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债权而不行使)

② 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欠帐不还)

③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维护自己权益)

(2)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有:

①放弃其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的)

● 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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