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要点提炼,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是:
(1)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2)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3)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4)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6)其他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作的总体安排。通常是对15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框架内进行年度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生态退耕和耕地开垦、土地整理项目,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起着调节器的作用,避免农用地转用或生态退耕过于集中,给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带来困难。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土地利用进行的年度调节,以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土地使用权抵押公证需提交的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
抵押合同文本;
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有关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条例》中规定:住宅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综合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您正准备购买的房产,可能是房产开发商原先办理的综合用地,现其中的部分已开发了商住房,其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低于出让的最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二、关于补年期差价的问题,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发 [2001]33号文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新开发综合用地时,须调整土地用途,补足年期后,再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变更)。对购房者不必补缴年期差价。您只需在购买房子时,根据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要求房产销售商降低购房价格。至于补年期的费用,是按现行土地价格折算成年平均地价再补缴,具体按住宅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上限标准的年平均价补缴年期差价,或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年期差价。
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的,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国土使用证号和使用年限,因为将来您领到的土地证和开发商的土地证年限是一致的。
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