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实务》的要点提炼(3)

2014-04-24 15:14: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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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有关要求

一、对土地登记查询机关和查询工作人员的要求

实施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将土地登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土地登记人员的土地登记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这无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工作,还是对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性、现势性和准确性。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性、现势性和准确性是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生命力所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的土地登记还没有全覆盖,有些宗地还不能纳入查询范围,造成了这些土地使用者不能申请查询;同时,由于早期的不规范登记,影响了土地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的土地使用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跟不上,使得土地登记资料失去了现势性。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工作进度,通过扎实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土地登记结果的全面性、现势性和准确性,为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土地登记查询服务奠定基础。

(二)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查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四)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五)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于查询人违反要求的,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查询人拒不改正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和鉴证。

总之,土地登记查询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实际行动向社会提供满意优质的服务,把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二、对于查询人员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良好秩序,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来维护。

(一)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查询人应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拆页等。

(三)查询人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土地登记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场所。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对土地登记查询申请的审查、查询和鉴证、查询收费。

一、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中要载明所查询宗地的具体位置、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其他已知条件、信息,便于土地登记机关按条件查询。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面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二、对土地登记查询申请的审查

查询机关接到土地登记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后,应认真地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土地登记一般为属地管辖,土地登记资料按照要求都保存在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如果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承办查询的土地登记机关自然就没有该宗地的土地登记资料。

(二)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前面已介绍了查询原始凭证的土地登记查询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土地登记机关要按照要求审查土地登记查询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对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四)审查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查,发现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查询申请人未能提交合法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所规定的查询范围的、查询内容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或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应当驳回查询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三、查询和鉴证

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查询申请书上的申请条件检索查找土地登记结果或原始凭证,把查询结果提供给查询申请人。这里的查询结果可以是土地登记卡、宗地图,也可以是原始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利用计算机查询的还可以是计算机按查询条件打印出来的信息。

查询申请人可以自行阅读或抄录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查询的目的仅仅在于了解有关土地登记信息或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即只是“自用”,这种查询是一般意义上的查询,也叫查况。

当查询申请人查询到有关的土地登记信息后,如果希望将此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具以向有关方面提供,则此时往往会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在查询结果上盖印鉴章,以说明查询结果的来源,表明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从而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这种查询核心内容是要由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土地权利情况或变动情况的证明,因而常常把这种查询方式叫作鉴证。

四、查询收费

查询申请人的查询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应当向土地登记查询承办机关交纳查询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中对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事业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