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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后,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一、 基本概念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根据使用类型可划分为农业用地的使用权、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的经营性用地、乡(镇)村办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草和荒水等,属于未利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二、法律特征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组农民集体三种,属于不同主体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为:
(1)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此外,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也可以申请宅基地;
(2)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则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主体可以为本集体组织成员,也可以为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权经承包、租赁或拍卖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
在我国不得买卖土地所有权。但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被征地集体不得妨碍或阻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三)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按标准严格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规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经批准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五)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2号)精神:
(1)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
(2)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3)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但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作出申请登记决定或接到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要求登记书面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签订农地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
(4)其他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3)拍卖金支付凭证;
(4)其他证明文件。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
(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联营合同;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其他证明文件。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其他证明文件。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
(2)拍卖金支付凭证;
(3)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权属审核的重点是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集体土地农业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集体内部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比较广泛,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民集体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以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特殊情况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民集体举办的联营企业,农民集体按照联营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经批准该联营企业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农业用地必须得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5.拍卖“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6.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7.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1. 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 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