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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逐步向郊区和农村扩展,从而广泛地征用土地,包括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但是往往征地总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从已有的案例来看,目前征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征地的范围广,征地的面积过大。首先征地的范围过于宽广,不仅包括公益性建设用地,还包括投资办企业的工业用地,甚至还包括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征地。其次是征地的面积过大,一些地方政府一般征地都以公顷计算,有的征地面积超过省级审批标准,就将需要征用的面积进行拆分,分期申请骗取审批通过,没有认真落实节约用地的原则。
2、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单方面强制征地,没有考虑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保护,没有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扩大征地面积等,存在各种违法行为。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常常看到征地过程中出现“钉子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征地目的,根本没有考虑到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单方面采取强制的征地措施,这往往是造成征地矛盾冲突激发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征地目的,采取“先下手为强”的办法,甚至采取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干部私下签字同意征地,没有听取被征地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意见,在征地过程中也没有公布征地有关补偿标准征求群众意见,或者在征地过程中,违法征地批文,擅自扩大征地面积,非法征地占为己有,然后出卖牟利,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威吓、暴力的行为镇压反对征地的群众等等。总之,在征地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管,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各种合法或违法的手段以达到征地的目的,不达目的不罢休,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冲突。
3、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征地补偿分配没有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有法不依,补偿标准不一,补偿费用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安置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征地补偿偏低使得征地行为具有经济掠夺的性质,极大地损害原土地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一些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没有分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而是被县、镇政府和村干部非法占有,在镇、村和农民之间分配后,实际到农民手中补偿和费用少得可怜,这也是引起征地问题的重要原因。
4、被征地农民反对征地的意见没有采纳,也没有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征地行为往往导致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损失,因此,被征地农民一般都是反对征地的,因为农业是以土地为根本的,土地更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保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反对意见,一意孤行,这样,往往引起农民上访,或者出现激烈的反抗行为,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农民也没有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甚至禁止律师为农民征地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5、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没有给予较好的安置。一些地方政府征地往往只给予一定的补偿,没有很好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的农民无能力购买商品房解决安居问题,另外,由于缺乏谋生能力,一些农民可能因此失业,有的城市实行了“农转居”的政策,也帮助农民谋取职业,但是由于自身条件,一些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是相对征地前大大下降了,因为有些城郊或者城中村的农民本来就可以依靠出租房屋获得收入而生活不错。所以,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征地没有得到保护,没有给予较好的安置,往往会引起失业问题、治安问题以及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6、征地之后,由于盲目扩张,土地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甚至造成环境恶化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不断设立各种经济开发区,大规模地征用土地,往往征地之后,一些土地没有得到成分有效的利用,一些所谓的经济开发区一片荒凉,没有企业进驻,或者,一些开发区虽然有企业进驻,但大部分是从大城市淘汰转移过来的污染企业,这些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防止污染,往往造成当地环境恶化,损害农业生产,一些田地无法耕种,一些果树无法结果,甚至损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征地之后,土地的荒废和环境恶化是征地行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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