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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登记制度概况
土地权利登记,是为了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变更以及土地权利状态有无负担等,对土地上权利的确立、变更、转移、消灭所作的记录。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基本公示方式,是判断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主要根据。
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了登记的机关和权利类型。
权利类型 |
登记机关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县级人民政府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
县级人民政府 |
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 |
由国务院确定 |
二、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核心问题,是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公信力,不问其行为在实体法上有无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在对于第三人而言,不问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发生绝对不可****的效力,即公示力。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登记的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登记的内容: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客体及其他。
土地登记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
(三)土地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机关主要是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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