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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的特征
(一)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
(二)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
1、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
2、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三)土地权利是对世权(也称绝对权)
1、权利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2、义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该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权扰,属于消极的不作为,而不积极的作为。
(四)土地权利必须由法规定来源于“物权法定”原则。
(五)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所谓公示,就是将物权变动的意思和内容向社会公众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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