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备考加油站:股票上

2013-03-20 17:13:3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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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备考加油站:股票上

第二节 股票

一、股票的含义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如马克思所说:“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它们就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股票持有者即为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时亦要分担公司的责任和经营风险。股票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抵押品,成为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长期的信用工具。但是,股票只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它自身没有任何价值,不是真实的资本,而是一种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的虚拟资本。股票一经认购,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本还股,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让。

二、股票的基本分类

在成熟的市场体系中,股票市场上的同质股票在权利、义务方面都是均等的。这种按权利和义务为依据来划分股票种类的办法形成了以普通股和优先股为主的两大类型股票。

㈠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股是股票市场上数量占绝对多数的主要股票品种,它是取得公司收入分配的部分所有权凭证,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组成部分。普通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内。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票所有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平等原则是指股票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或股东的资格,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和无差异的。这里所说的平等,主要是指每一股份的平等,而每一股东由于其认购股份多少的不同,则体现在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

在上述两原则下,股东权利可以按不同标准作如下分类。

以行使的目的不同,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里的“自己”涉及到公司的全体股东。只有当公司每个股东都能平等地享有某种权利时,才意味着共益权的实现。如股东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表决权、查询公司经营状况的请求权等都属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票过户的权利,股息红利分配的请求权等。

按行使的方式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就可行使的权力;少数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无法单独行使,而需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集体行使的权利,如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由代表公司10%以上股份的若干股东提出才有效即为少数股东权。

按权利性质的不同,股东权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也称法定股东权,是指依照法律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非固有权也称非法定股东权,是指法律允许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而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从具体内容看,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⑴ 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形式。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⑵ 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具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⑶ 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但这种转让必须符合股票上市和转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转让交易的规定程序。

⑷ 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先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另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也可按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可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⑸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⑹ 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

除上述权利以外,股东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股持有者在享有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⑵ 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⑶ 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⑷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㈡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优先股是特别股的一种,其股票持有者享有比普通股持有者优先的权利。这种优先的权利往往使股东的收益变得更稳定,风险更小,但同时也对股东的其他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归纳起来,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 分配股息的优先权。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股息率的股息,它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影响,即使公司某年度的盈利水平下降,优先股股东也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按原有水平享受股息,而普通股股东则可能不能享受分红。但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很高,而且当公司经营情况好、利润率高的时候优先股股东得不到这部分增长的收益,而普通股股东得到的收益可能大大高于优先股股东。此外,当公司无盈利可分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也可能因股东大会决定不发股息而不能获得股息。

⑵ 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在公司宣布解散或破产而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清偿权。

⑶ 有限的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则他们享有表决权。

⑷ 要求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退股。但很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股票的赎回条款,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按优先股的价格加上一定的幅度,买回先行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赎回其持有的优先股票。公司也经常利用赎回条款,赎回股息较高的优先股,再发行低成本的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各种优先权因各公司的不同规定而异,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优先股类别。其中主要种类有:①根据股息支付是否累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②根据是否参与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分配分为参加分配优先股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参加分配优先股又可分为全部参加分配的优先股和部分参加分配的优先股;③根据能否转换成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④根据优先股能否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⑤根据股息率可否调整分为股息可调整的优先股和股息不可调整的优先股等等。

㈢ 普通股票按投资主体的分类和特种股票

虽然我国股票市场上目前都是普通股票,但相同普通股票依其股份享有人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多种类型,这是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来划分的,其具体含义如下。

国家股。指代表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其持有人必须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指由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包括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按规定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总数的10%;社会公众股:指募集型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按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至少应占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绝对数至少要达到l250万元面值。当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时,其社会公众股的面额至少要达到6000万元以上。

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两种具有相互渗透的股份。国家股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但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向其他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股,也属于国家的投入,称为国有法人股。其具体划分有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划分。当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制为股份公司,原企业撤消时其原有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可界定为国家股。

当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公司,其净资产所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当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当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的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是新创立股份公司时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划分。当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时,其所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当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时,其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当然,除国有法人股以外,其余的法人股为非国有法人股。

以上是根据我国股票市场中现有的普通股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划分的股票种类。除此以外,我国还发行了以下三种特种股票。

⑴ 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美元标明价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港币标明价格),专供大陆以外的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以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式外资股票。

⑵ H股。系指大陆境内的公司所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币认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⑶ N股。系指大陆境内的公司所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币认购,获纽约股票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境内公司在纽约上市N股一般采取存股托管凭证的方式,即境内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股票交由美国的一家银行托管,该银行以一定标准股数折合为一个存托凭证将其在纽约发行上市。美国投资者只要持有存托凭证(ADR),就等于持有了该公司的股票。其优点是可以避免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进行繁琐的远距离股权转换手续和美国的法律限制。

B股、H股和N股,就我国大陆境内的股票市场而言,关系最大的是B股,因为它的流通市场在大陆境内,而H股和N股的流通市场在大陆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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