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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备考加油站:保险基础
认识保险要从认识危险入手。危险是一种不能确定发生原因、时间和地点,但一旦发生就会给受其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事件。就其本质而言,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随时发生的可能,并且一旦发生就具有损害性。对危险的处理有危险发生前的预防、发生中的抑制、发生后的补救三种方法。危险发生之前固然可以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危险发生时也可采取救助措施以减轻损害,但危险一旦发生必然会给人们带来损失。因此,对于危险发生的结果,必须谋求事后补救的办法。保险,就是一种针对危险发生后果的补救办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各类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转移机制。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⑴保险是一种通过聚资建立基金的机制。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离不开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是保险正常运行的基础。商业保险采用合同的形式,动用概率论和大数定律,根据保险的具体情况确定保费及交付期限;而社会保险的保费及支付期限则是由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的。⑵保险是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保险的形成是有条件的,不能对所有危险都提供保险。⑶保险是一种财产转移的机制。无论什么保险,只要特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
从本质上说,保险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易关系,即被保险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以收取保险费为条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被保险人之间体现的是互助合作关系,表现在一定时期内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实际上由全体被保险人来分担。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以保险人经过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所保危险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或者对人身损失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保险这种经济补偿制度,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形成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二、保险形成的条件
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保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形成。
㈠ 可保危险的存在
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并非任何性质的危险都可成为保险的对象,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才能成为保险的要素。此所谓“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可保危险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危险的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危害的程度,都必须具有偶然性;二是危险对于保险技术和保险经营,具有承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某些特定危险虽然一定会发生,如人的患病和死亡,但何时、何地发生都无法预知,因此这些危险也是可保危险。
㈡ 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
为了广泛分散危险,需要结合有共同危险顾虑的个人或单位,形成集体的力量来分担损失。因此,保险一般都是多个经济单位的共同行为,而非单个人的活动。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共同缴付的保险费,能够抵补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补偿而需支付的保险金以及经营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开支。因此,很多国家的保险法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应达到一定资金数量和规模方可营业,达不到标准就不准营业。
㈢ 随机事件的科学化
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是现代保险事业经营和发展的科学基础。大数法则也叫大数定律,其含义是:个别事件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多的事件来观察,就可以发现随着随机事件的增加,实际结果同预期的结果在比例上的偏差会愈来愈小。概率论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就是研究随机事件的规律性的。保险业经营中的概率,也叫或然率,是从数量角度来研究偶然事件内部所包含的必然性。保险人将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原理结合起来,用于保险经营,可以将个别危险单位遭遇损失的不确定性,变成多数危险单位可以预知的损失,从而使保险费的计算有比较准确的方法。
三、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决定的,具体可以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包括分散风险职能、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具有的职能,包括融通资金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和分配职能。
㈠ 保险的基本职能
⑴ 分散危险
分散危险是指保险人在最大范围内,通过向各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这些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遇到的危险损失化为必然,由保险人把“必然”的损失集中承担下来,并且当某些被保险人一旦遭遇到危险损失时,使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社会生产过程和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的危险损失,是人类无法避免的。对此,人们可以运用已经掌握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将各种可能预料到的偶然性危险固定化,将偶然性危险视同必然性危险,事先进行危险损失的经济支出。这种经济支出是在有共同危险损失顾虑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大家根据所掌握的这种共同危险造成损失的范围、频度,在危险发生之前就聚集资金,危险发生后将这笔资金用于遭受损失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将损失分散给众人,由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分摊。
⑵ 组织经济补偿
组织经济补偿是指保险人把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付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遭受危险损失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实行经济补偿,以对抗危险,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保险的上述两个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分散危险作为处理偶然性灾害事故的良策,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组织经济补偿作为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通过保险人积极而有效的工作,把社会上相互独立的各个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一部分剩余资金集中起来,由保险人负责组织对危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即使人们已经认识到分散危险的方式,也不可能实现分散危险的目的。而且,分散危险只是处理危险的手段,并不能避免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所以,要使分散危险的目的能够实现,必须运用科学的数理原则,在最大范围内聚集保险后备基金,时刻准备对危险损失进行补偿。
㈡ 保险的派生职能
⑴ 融通资金
融通资金是指保险人通过利用集聚起来的保险基金而实现的货币资金融通。 这是保险在上述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特殊职能。如果说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保险人的负债业务实现的,那么,保险的融通资金职能则是通过保险人的资产业务实现的。
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的过程中,除了及时对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类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补偿外,通常还有相当一部分保险金处于闲置状态。这部分资金如果不及时运用出去,就会形成浪费。为了防止这种浪费,要求保险人采取金融型经营模式,运用部分保险基金,参与社会资金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运转。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最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保险融通资金职能的形成和完善,使保险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每个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如何在发挥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有效地运用融通资金的职能,提高自身发展和竞争力的问题。另外,保险人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并举,有利于形成保险资金良性循环的运动过程,即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这一负债业务,从中可以弥补负债业务的不足或亏损,为采取较低的保险费征收标准,吸收更多的保险费收入创造了条件。
⑵ 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参与防灾防损宣传,组织防灾防损研究,能减少因危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经常与危险事故打交道,通过对承保费率的计算以及对保险事故的处理,积累了大量资料和经验,因此也有能力参与防灾防损。保险公司从科学角度出发参与防灾防损,有利于社会防灾防损能力的提高。此外,参与保险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⑶ 分配
分配职能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就是说,保险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在事故发生后对少数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从而以赔付形式参与对这些资金的再分配。在各种保险中,社会保险最能体现分配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