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备考加油站:保险的种类

2013-03-21 09:12:2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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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备考加油站:保险的种类

四、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保险作以下各种不同的分类。

㈠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

以保险基金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

⑴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商业保险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前者体现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是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后者体现在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起保险关系。

⑵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任何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参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⑶ 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政策性保险在交纳保险费和给付保险金方面,不遵循利益对等原则,而是向被扶持对象倾斜。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开办的农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等);二是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开办的信用保险(无担保保险、预防公害保险等);三是为实现贸易政策开办的输出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外汇变动保险、存款保险等);四是针对洪水、地震、辐射等因素引起巨灾损失而开办的巨灾保险。

㈡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以被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可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

⑴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广义而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①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资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工程保险、贵重耐用品意外损害或失窃保险等。财产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典型的类别。

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由于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使得产品设计存在缺陷、质量存在问题,从而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又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估价、交易代理等方面由于疏忽、过失等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也应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为了减少赔偿责任风险,当事人往往事先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③信用保险。是指以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由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时,由保险人负责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保险人则取得对债务的求偿权。信用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④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就自己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约偿付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房地产贷款保证保险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投保人不同:债权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为信用保险;债务人为自己的信用投保的,是保证保险。

⑵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伤害等人身危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对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①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②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③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此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存在着本质区别,即财产保险属损失保险,其标的为有形或无形的物,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但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的实质不是赔偿,而是按约定予以给付。

㈢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以保险的实施形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⑴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可能条件自主选择投保险种和承保人,保险人也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承包能力选择保险客户。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内容和条款通过协商或认可而达成一致的结果。

⑵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保险法律制度规定而强行实施的保险。这类保险带有强制性,对于法定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向保险人投保。

㈣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⑴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由于保险合同订阅与保险事故发生通常存在时间差异,因此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然而对于定值保险而言,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否随时间发生了变化,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均为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灭失或者价值全部损失,则无论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支付,不必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则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⑵ 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事故发生后再估价和确定损失与赔偿的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而言,保险当事人双方事先仅约定了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估算留待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确定赔偿金额时进行。一般财产保险,尤其是火灾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形式。不定值保险的特点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通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某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了全部损失,若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前的市场价格已低于订立保险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有权按该标的的全部实际损失(即该标的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支付赔偿;若该标的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约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赔偿。

㈤ 单一危险保险与综合危险保险

以保险人承保危险的数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与综合危险保险。

⑴ 单一危险保险

单一危险保险是指对某一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

⑵ 综合危险保险

综合危险保险是指对数种危险均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分为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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