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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备考加油站:短期资金市场
二、短期资金市场
㈠ 短期资金市场的含义和特点
短期资金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而进行的一年期以内资金交易活动的总称。短期资金市场的功能是调剂短期资金的余缺。其特点有:
⑴ 融资期限短。最短的只有半天或1天,最长的不超过1年。
⑵ 融资的目的是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主要是资金所有者的暂时闲置资金,资金需求一般用于满足流动资金的临时不足。
⑶ 参与者主要是机构的投资者。由于短期资金市场的融资期限短,交易额较大,一般投资者难以涉及,所以主要是一些熟悉投资技巧,业务精通,能在巨额交易和瞬变行情中获利的投资者。
⑷ 金融工具有较强的“货币性”,即流动性。该货币交易活动所使用的金融工具期限短,具有高度的流动性,风险较小,随时可在市场上转换成现金而接近于货币,所以有时把短期资金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㈡ 短期资金市场的构成
短期资金市场主要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定期存款单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和回购协议市场等子市场构成。
⑴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包括其他经济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所谓时间差、空间差。某些银行今天的资金暂时有余,明日则可能不足,另外一些银行则相反,即出现时间差。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收支频繁,资金不足或多余的情况变化快,资金的时间差和空间差是短暂的,需要及时、经常地进行余缺调剂。由此产生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通过这种交易,一方面可以解决某些银行暂时资金不足的临时性需要,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不必保留过多的超额款准备,从而加速资金周转,增加自身盈利。
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交易,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短的只有半日,如日本的“半日拆”,从上午票据交换清算后到当日营业结束为限。若拆借期限为24小时,则俗称“日拆”。拆借的利率叫“拆息”,由交易双方协商自定,通常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拆借利率变动频繁,可灵敏地反映出资金供求状况。
⑵ 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包括票据承兑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
①票据承兑市场
票据承兑市场是指授予承兑保证,创造承兑汇票的市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后的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为市场上合格的金融工具流通转让。
经过银行承兑的汇票,具有付款人和承兑银行的双重保证,可随时在市场上转让流通,是银行和客户都乐于接受的金融工具。
目前,世界各国票据承兑市场上办理汇票承兑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也有专门办理承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英国的票据承兑所。这些机构办理承兑业务时并不运用自身财产,而仅仅利用自己的信誉为客户作担保,办理承兑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对于老客户,则可通过票据承兑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融资。经过承兑的汇票,其持有者可将此汇票保有到期满,但大部分持有者在汇票到期前,便作为支付手段转让出去,或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
②票据贴现市场
票据贴现市场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贴现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在票据贴现市场上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贴现公司、中央银行等,可用以贴现的票据主要是经过背书的本票和经过承兑的汇票。
票据贴现市场具体又包括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贴现是指客户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商业银行(或办理贴现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兑取现款以获得短期融资的行为。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再办理贴现的融资行为,也叫做重贴现。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的融资行为。
票据贴现市场上的贴现、再贴现、转贴现,形式上是贴现机构买进未到期的票据,实质上是债权的转移;表面上是票据的转让与再转让,实际上是资金的买卖。
⑶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活动的总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简称存单,是由银行发行,记载一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并可流通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61年首创。
与其他存款相比,存单的主要特点有:①期限短,一般都在一年以内;②面额固定,起点高;③利率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高;④不记名,可自由转让;⑤不能提前提取现金。
存单的发行方式有两种:一是批发式发行,即银行集中发行一批存单,发行时将存单的发行数量、时间、利率、面额等予以公布,由投资者选购;;二是零售式发行,即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出售合乎客户要求的存单,存单的面额、期限、利率等由银行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存单的发行价格有按票面价格出售,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也有贴现发行,以低于票面价格出售,银行到期按票面额兑付。
投资者购买存单后,若在到期前急需现金,可将存单在二级市场转让出去。在存单二级市场上,存单经销商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既买进存单,又卖出存单,充当存单转让的中介,也可以持单到期兑取本息。决定存单转让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期限和本金。就利率而言,若存单原订利率高,转让价格就高,反之则低。转让时的市场利率与存单原订利率相比,若市场利率高于原订利率,转让价格就低;反之,市场利率低于原订利率,转让价格就高。
⑷ 短期债券市场
短期债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1年期以内的短期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活动的总称。在西方国家,由于1年期以内的企业债券买卖活动不多,而将偿还期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称为国债或公债,1年以内的称为国库券。所以,一般将短期债券市场理解为国库券市场。
国库券市场的活动包括国库券的发行和流通转让。
国库券的发行一般采用公募投标方式进行,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通常有3,6,9和12个月4种)。国库券的发行一般不记名,不附息票,不载明利率,而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折价出售,到期按票面金额还本,贴现率即为收益率。
国库券的流通转让是将未到期的国库券卖出兑现的行为。证券商在二级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证券商在国库券发行时包销了大部分国库券,然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出去。他们还可以买进投资者转让的国库券,再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另外,证券商也可与经纪人及其他证券商进行买卖。决定国库券买卖价格的主要因素是贴现率和待偿期限。在通常情况下,贴现率越高,买卖价格越低;国库券距到期日越近,转让价格越高。其基本公式为:
售价=面值×(1-贴现率×距到期日数/360)
收益率=(面值-售价)/面值×360/距到期日数×100%
由于国库券具有风险小、税负轻、期限短、利率优惠等优点,因而成为短期资金市场最受欢迎的金融工具之一,其二级市场也非常活跃。在很多国家,国库券市场不仅成为投资者的理想场所,而且也成为政府调节财政收支和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基地。
我国的短期债券市场包括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市场和政府短期债券市场。
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是企业为了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务凭证。它是企业在银行信用之外创造的一种金融工具和一种新的融资渠道。1987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各地分行在批准额度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发行,并对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作了统一规定:①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者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求经济效益好,而且确因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同时需提交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信评估报告,经申请并被批准后才能发行。认购对象为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必须用自有资金认购。②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额度,以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80%为限,企业可以自己发行,也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但必须面向社会公众发行。③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从实际发行情况看,6个月和9个月期限的占多数。④融资债券的利率可比同期限存款利率上浮30%-40%。⑤融资债券的本息不能提前兑付,但发行后即可上市转让,也允许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对调节产品和产业结构,优化资金投向,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完善债券市场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短期债券,是指政府为解决年度内财政收支不平衡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务凭证,主要是国库券。但我国自1981年起开始发行的国库券,期限都在1年以上,多为5年、3年、2年,甚至还有10年的。直到1994年起,才开始发行半年、1年期的国库券,从而使我国短期金融市场的业务基本齐全,并且朝着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⑸ 购回协议市场
购回协议,也称回购协议,是指资金短缺者在货币市场出售证券以融通资金时,同资金盈余者即证券购人者签订协议,同意证券出售者在约定的时间按协议约定的价格购回所售证券。购回协议的期限很短,通常为1个营业日,最长也只有6个月。从资金融通的角度看,是今天借入,明天还款;从证券买卖的角度看,是今天卖出,明天购回。由此可见,购回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有抵押品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作为抵押品的就是协议项下的证券。这些证券主要是风险小的政府债券。购回协议市场属于短期资金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购回协议于1969年在美国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出现。当时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吸收的活期存款不付息,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金时,存在银行是没有利息的。企业可以向银行安排一笔购回协议,向银行购买证券,同时与银行商定在需要动用这笔资金时,银行保证按原价购回证券,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这样企业的这笔资金,既可以获得报酬,又保持了流动性。而对于银行来说,购回协议是一种较优的资金来源,因为该项资金形式上是出售证券所得的款项,而不是存款,因此不用缴存款准备金,期限也有弹性,并且证券本身的收益仍归自己所有。
购回协议交易一般通过电话进行,没有一个集中的市场,多数是通过经纪人成交,有时供需双方也直接联系。交易金额一般都很大,像美国一般每笔交易都在100万美元以上。
购回协议虽然表现为买卖证券的形式、但买卖价格却与真正买卖证券的价格脱离,一般稍低于市价。实际上由于按约定价格购回,不受证券价格涨落的影响,一般不会发生资本损失的风险。
最初,购回协议项下起抵押品作用的主要是政府债券。后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企业债券和黄金等也可作为抵押品。由于风险不同,用存单或企业债券作为抵押品的利率要稍高于政府债券或黄金作为抵押品的利率。另外,决定利率高低的因素还有证券到期日的远近,到期日远的证券利率要高于到期日近的证券利率。
我国的购回协议市场兴起于1994年,作为抵押品的主要是国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