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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备考加油站:商业银行
三、商业银行
㈠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世界各国现代银行中最基本、最典型的银行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逐步拓宽。目前各国商业银行除了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和投资等主要业务外,还开展各种国际业务、外汇业务、黄金买卖、租赁信托、咨询等多种业务。在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以机构多、资本雄厚、业务量大、业务范围广而居于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不可取代的重要主体地位。
㈡ 商业银行的职能
⑴ 充当信用中介
这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吸收存款等银行的负债业务将社会上各方面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聚集起来;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等银行的资产业务将所集中的货币资金投向需要货币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商业银行在这里充当受援信用的中介,使社会资金得到有效的运用。
⑵ 变货币收入为货币资本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能把社会各主体的收入集中起来再运用出去,从而把非资本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扩大了社会资本总量,加速了资本的流通和扩张,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进行。
⑶ 充当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为顾客办理与货币收付有关的技术性业务,例如保管货币、贵重金属。证券,以及办理现金收付和存款转账等,从而成为客户的“账房”和“出纳”。
⑷ 创造派生存款和信用流通工具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存贷业务的开展,能够创造派生存款。创造派生存款是现代商业银行特有的职能。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支票、本票、大额定期存款单等信用工具,满足流通中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也节约了与现金流通相关的流通费用,并可将节约的非生产性流通费用用于生产中去。
商业银行客观上所具有的上述职能,使它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广泛动员社会闲散货币资金并用于满足各方面的资金需要,成为连结国民经济活动的“纽带”和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现代商业银行因其特有的信用创造职能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杠杆。
㈢ 商业银行的类型和组织
⑴ 商业银行的类型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划分,西方商业银行有两大类型: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
职能分工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定,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如规定有的经营长期金融业务,有的经营短期金融业务,有的专营证券,有的只经营信托等,而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采用这种类型分工的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代表。
全能型商业银行也称为综合型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支付清算等金融业务。采用这种类型分工的国家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
⑵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它们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形式。
①单元银行制。也称单一或独家银行制,指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目前只有美国采取这种形式,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联系加强,加上金融业竞争加剧,美国许多州对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正在逐步放松。
②总分行制。亦称分支行制,指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并在该市及国内或国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分支行的业务和内部事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形式。
③集团银行制。亦称持股公司制,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这些银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但业务经营都由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的银行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形式在美国颇为流行。
④连锁银行制。也称联合银行制,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人或同一集团,但又不以股权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下的成员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所有权由一人或一个集团控制。它与集团银行制的区别在于没有股权公司形式,不须成立控股公司。
此外,银行相互间缔签代理协议,委托对方银行代办指定业务,是国际上十分普遍的作法,称代理行制。被委托的银行为委托行的代理行,相互间的关系为代理和被代理关系。一般来说,银行代理关系是相互的,因此双方往往互为对方的代理行。
⑶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通常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包括总经理(行长),以及总经理(行长)领导下的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主要有监事会和各种检查委员会。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