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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公示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按2∶8比例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同时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可要求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标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直至报省政府裁决。
《办法》强化了被征地农民在勘测土地、清点地上附着物环节上的知情权。规定由村委会和承包户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并共同确认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存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当场复核。
《办法》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标准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生产生活安置,其余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补贴资金直接拨至当地社保资金专户,不落实不予批准征收土地。与此同时,被征地农民将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政府应从当地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资金,扶持就业,并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在其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