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规范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2012-08-28 11:51: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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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近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出台《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缴款委托开垦的方式或调剂使用指标方式易地补充耕地。

《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同时具备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且已实施可新增足量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项目;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且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承诺按约定期限归还与经批准调剂使用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增耕地指标等条件的,可申请采取调剂使用指标方式易地补充耕地。

《办法》要求,市(县)政府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重点建设项目或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以及耕地后备资源禀赋情况,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申请。海南厅统一组织年度补充耕地地类变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地类来源符合规定;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统一管理全省补充耕地项目库、耕地指标储备库;负责易地补充耕地申请审查,挂钩补充耕地项目及耕地指标使用批复;组织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相关资金收缴和使用监管。

《办法》明确,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必须按照申请、审查、批复、指标使用程序办理。易地补充耕地应按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适度规模、注重效益原则,优化项目选址和设计,实施水土综合潜力良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立项入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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